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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家用燃气器具接驳管道天然气管理的通知

2016-04-08 14:53:31 1483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为规范家用燃气器具的使用,保证广大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3号令)的有关规定,中山市家用燃气器具接驳管道天然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燃器具的产品要求:
所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用户需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该产品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确认该产品是合格产品及符合使用中山天然气的要求。
二、      安装验收要求:
1.用户需委托具有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安装。
2.安装人员应对燃气器具进行检查,对没有在明显位置上标注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的应拒绝安装。
3.安装完毕,经试漏检查合格后,安装维修企业应向用户出具《安装验收合格证书》作为申请报装及通气点火的依据。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需安排已取得相关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并在出具的《安装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名确认。
三、      点火通气要求: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确认燃气具符合上述要求后应受理用户安装申请,并于受理日起三日内点火通气。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点火通气工作人员在点火通气前应进一步对燃气器具上标注气源适配性标识和报废年限标识进行检查,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应给予点火通气,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点火通气并出具书面理由。
四、建立档案管理: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对发出的《安装验收合格证书》进行存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该对用户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定期上门进行安全检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办将按相关条件严肃查处。
监督电话:8888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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