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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厂液化石油气质量标准

2016-04-08 14:56:11 1356
炼厂液化石油气质量标准
项目 质量指标 试验方法 
密度(15℃),kg/m2 报告 SH/T 0221 
蒸气压(37.8℃), kPa 不大于 1380 GB/T 6602 
C5及C5以上组分含量,%(V/V) 不大于 3 SH/T 0230 
残留物   SH/T 7509 
蒸发残留物,mL/100mL 不大于 0.05 
油渍观察 通过 
铜片腐蚀,级 不大于 1 SH/T 0232 
总硫含量,mg/m2 不大于 343 SH/T 0222 
游离水 无 目测 
1) 密度也可用 GB/T 12576 方法计算,但仲裁按 SH/T 0221 测定。
2) 蒸气压也可用 GB/T 12576 方法计算,但仲裁按 GB/T 6602 测定。
3) 按SY/T 7509 方法所述,每次以0.1ml的增量将0.3ml溶剂残留物混合物滴到滤纸上,2min后在日光下观察,无持久不退的油环为通过。
4) 在测定密度的同时用目测法测定试样是否存在游离水。 
取样 按 SH/T 0233 进行。 
 
检测 石油炼厂在下列情况下,要求对产品按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a)当新建装置投产或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和气体资源变更及停产检修后开工;
b)当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如满罐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全面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标志、包装、包装、运输、贮存 1.液化石油汽的包装及标志应按SH0164规定,注明易燃品,严禁烟火。液化石油气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必须符合 GBJ16 的要求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求。
2.储存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和GB 5842 及GB 15380的要求。按GB 14193 规定冲装钢瓶,严禁超量充装。
3.液化石油气可用铁路、汽车罐车、轮船船舱运输及管道输送。用铁路、汽车罐车或轮船船舱运输液化石油气时,除了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外,必须遵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轮船船舱安全监察规程”。 
 
交货验收 1.收发货单位或运输部门要保证供给清洁、符合有关规定的汽车罐车。火车罐车或轮船船舱,并按规程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要求时,提供罐车单位必须负责清洗或调换合格罐车。如遇到对容器合格程度的判断有异议时,一律不装。
2.发货单位根据储罐或管线中产品取样化验结果判断质量,如合格,则发产品,并给予产品质量合格证。
3.收货单位有权抽查交付时产品的质量。如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的标准时,可提出双方共同化验或委托双方同意的单位和商请仲裁单位决定。 
安全要求 在生产、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注意通风。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最大允许浓度应符合 GB11518 的规定,不得超过1000mg/m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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