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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中山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6-04-18 08:42:27 2378
关于征求《中山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燃协秘[2011]002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草拟了《中山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各燃气经营企业登陆我协会网页查看,有何意见于3月10号前请书面传真到我会。
 
 
                                    中山市燃气协会
                                    2011年2月24日
 
 
 
附:
 
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是我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组织燃气行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中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送消防部门审核。
第七条  燃气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规划部门对规划内的燃气工程,应依法征求建设、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在管道燃气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第八条  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并且属于建设项目使用部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建设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民用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在已发展管道燃气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在未发展管道燃气区域内,已有的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管道供气设施,由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供气,并纳入该企业的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和使用。
第十二条  新设置和申请设置供应站的,需有规划许可、消防部门意见、当地政府出具的意见方可办理。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七)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九)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要有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十)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公共服务、居民用户的用气,能服从市政府的燃气供应统一调配。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供气区域、许可证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以及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名称、地点等事项。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在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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